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二便函[2008]5号 2008-6-17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电话通知》,2008年1月1日起,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停止执行后,2007年12月31日前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抵免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在2007年10月9日前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二、在2007年12月31日前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六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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