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3]79号 2003-07-08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法[2007]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快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管,优化为纳税人的服务,现对我省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中有关征收单位办税大厅的功能窗口设置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3年8月份征期开始,对具备条件由纳税申报窗口办理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的办税大厅,应将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防伪税控IC卡报税和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窗口合并为纳税申报窗口;对不具备条件由纳税申报窗口办理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的办税大厅,也可暂时单独设立认证窗口办理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但防伪税控IC卡报税和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必须在纳税申报窗口一并办理。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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