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渝财规[2022]1号 2022-03-16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为助力企业纾困发展,促进创业创新,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中规定的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2年3月16日 重庆财政关于《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解读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将包括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在内的7项税收优惠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我们将《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中规定的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对于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央高度重视,先后两次发文进行明确。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一是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二是对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政策执行至2021年,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上浮标准。 今年,为助力企业纾困发展,促进创业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将包括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在内的7项税收优惠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内容不变,并继续授权地方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上浮标准。 二、《通知》主要内容 2019年,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会同4部门印发《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明确我市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授权上浮最高限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此次中央将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为落实中央授权事项,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继续按顶格执行,以确保政策内容和优惠力度不变。 即:一是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已按国家标准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对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已按国家标准上浮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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