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二[2005]43号 2005-2-5 税屋提示——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税收管理体制调整后,部分单位询问纳税人税务登记所在地与其拥有的房产、土地不在同一区范围内,应在何地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便于征管,简化程序,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向房产、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在市区范围内,纳税人税务登记所在地与其拥有的房产、土地不在同一区范围内的,由实际拥有产权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区指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保税区、开发区)、大榭开发区、鄞州区、科技园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三、执行中如有问题,请报告市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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