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4]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8-29
摘要:对工会疗养院为工会系统疗养人员提供治病、防病、康复等方面的医疗服务(包括为这些服务项目提供的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业务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可按《通知》第九条规定免征营业税。经营其他项目的,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征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4]7号           1994-08-29

  税屋提示——依据粤地税发[2009]8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二、三、四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7月18日(国税发[1994]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对《通知》中关于工会疗养院的征税问题,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通知》第九点中规定视为“其他医疗机构”的工会疗养院(所)范围,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电话答复:工会疗养院(所)系指省总工会办的疗养院,不包括其他部门办的疗养院。据向有关部门了解,我省由省总工会办的疗养院共有13家(名单详见附表,下简称“工会疗养院”)。

  二、对工会疗养院为工会系统疗养人员提供治病、防病、康复等方面的医疗服务(包括为这些服务项目提供的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业务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可按《通知》第九条规定免征营业税。经营其他项目的,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征税。

  三、工会疗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及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疗养院兼营其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医疗服务和其他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医疗服务收入与其他应税劳务收入应一并征收营业税。

  附件:广东省总会所属疗养院名单(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4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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