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产销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410号 2003-08-25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榕国税发[2003]303号请示悉。关于非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产销饲料能否免征增值税问题,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饲料”免税政策主要是针对“饲料产品”项目,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的产品范围,均可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因此,对非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产销饲料产品,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闽国税发[2002]115号)规定免征增值税,认定审批手续相同。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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