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宁地税三[1999]221号 1999-8-19 税屋提示——依据宁地税规字[2010]5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1月12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关于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废止。
现将苏地税发[1999]87号《关于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第二条中,企业改制后,如政府将企业的房产作价入股或联营,由企业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如政府对企业实行定额承包或租赁经营,凡政府取得的房租收入能从整个租赁收入中划分的,则由政府按房租收入缴纳房产税,凡不能划分的,则由政府按企业的房产原值从价缴纳房产税。 2、第三条中,对企事业单位拥有的住宅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个人的,如果所有权已转移给职工个人,企业应调整这部分住宅的固定资产帐户,减少其应税房产原值,不应继续提取折旧,否则按原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3、第四条中,对转租的租金收入,若转租前出租入已缴纳房产税,按转租的租金收入减去承租租金后的差额计征房产税。 4、[条款废止]第六条中,对当年停产半年以上的企业,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有权部门出具证明后,于每年7月份、11月份,报经其主管地税机关确认批准后,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5、第七条中,经营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其自用部分,由其主管地税机关按其商品房售价核定房产原值从价缴纳房产税。 6、第八条中,甲方出土地,乙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对产权未明确的,即没有房产所有权证的,在协议期间由乙方按投资额从价缴纳房产税。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二条中,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开发的商品房出租的,应按照15%的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计税依据为该商品房的实际完成投资额。 三、[条款废止]土地增值税 第二条中,对企事业单位转让旧房愿意进行重置成本评估,并在10天内提供评估报告的,可按照实际计征土地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转让旧房不愿进行重置成本评估的,可按转让收入的80%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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