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2009年度第二批软件企业年审情况的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所[2010]11号 2010-1-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2009年度第二批软件企业年审情况的函》(沪经信软[2009]77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8]6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2009年度上海市通过年审的软件企业名单》中2000年7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以及历年未通过年审后又重新认定的软件企业,请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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