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三资企业使用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标志的通知[全文废止] [87]粤税外字126号 1987-04-27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一、为了便于征收管理,统一纳税标志,对我省境内(除深圳市外)三资企业的应、免税车船,从一九八七年度起,与国内企业的车船一样,使用省局今年制发的"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标志,不再使用省局[80]粤税外字第16号文规定使用的"广东省机动车辆牌照税完税照"。 有关"车辆使用税"的纳(免)税标志的领发、保管、使用,请按省局[87]粤税三字第030号文执行。 二、临时从香港进入我省境内行驶的车辆(包括小汽车、摩托车)使用的完税标志,可按深圳市税务局制定的办法执行。 三、临时从澳门进入我省境内行驶的车辆(包括小汽车、摩托车),仍按省局[80]粤税外字第16号文规定使用的"广东省机动车辆牌照税完税照"。 广东省税务局 1987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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