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白酒生产企业部分品牌规格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9]319号 2009-08-17 长沙市、郴州市、衡阳市、益阳市、永州市、常德市、邵阳市、湘西自治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对部分白酒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白酒核定了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白酒生产企业出厂价格占关联销售公司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暂按60%的比例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对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且白酒生产企业出厂价格占关联销售公司销售价格55%以下的各种白酒,省局暂按55%的比例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对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且白酒生产企业出厂价格占关联销售公司销售价格55%以上、70%以下的各种白酒,省局暂按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厂价格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三、当月该品牌、规格白酒出厂价格大于核定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出厂价格申报纳税。 四、本次核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品牌规格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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