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5]44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太仓市农药厂有限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29
摘要:鉴于太仓市农药厂有限公司2002年当年实现的超过500万元,且外销比重超过总销售额的50%,根据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同意对太仓市农药厂有限公司自2002年起即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太仓市农药厂有限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5]449号         2005-12-29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太仓市农药厂有限公司将以前年度免抵税额转为退税额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5]2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太仓市农药厂有限公司2002年当年实现的超过500万元,且外销比重超过总销售额的50%,根据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同意对太仓市农药厂有限公司自2002年起即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请你局按照这一办法,对2002年起的出口退税按照按月计算免抵退税办法重新计算免抵税额和退税额,并据实进行调整。

  特此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