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皖地税政四字[1997]249号 1997-05-28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二条废止。 2.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3.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4.依据皖地税[1998]4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自1998年03月23日起,本法规中扣除比例为10%-30%的规定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为进一步细化征管,现将个人取得的保险费提成所得、电话经营所得、拍卖所得、单位发放的“创收”所得、中奖所得等征收或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关于个人取得保险费提成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1、保险公司职工取得的保险费提成所得,按工资、薪金项目征税。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对个人取得的保险费提成收入,扣除10%-30%的费用后,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税。 2、非保险公司职工取得的保险费提成所得,扣除10%-30%的费用后按劳务报酬项目征税。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对个人取得的保险费提成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条款废止]关于私人电话亭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对电话专业经营户,其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有证商业网点个体户兼营电话的,其市话费差价收入和长话手续费收入,并入商业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为便于征收管理,对电话经营户,各地、市可结合业户经营情况,调查测算后核定定额或随经营电话营业收入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取得拍卖所得征税问题 1、个人将自己的文搞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将自己的古董、钱币、邮票等拍卖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3、取得上述所得的个人其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或中介机构代扣代缴。 四、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创收”所得征税问题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创收”收入,如批发零售业的销售提成,业务往来中的回扣、好处费,‘三产’返还给主管部门的收入,医院的点名手术费、门诊收入提成,学校的补课费、补习费等,均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征税,由扣缴义务人在发放时代扣代缴。 五、关于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有奖募捐、有奖竞答等中奖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1、所有向个人支付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有奖募捐、有奖竞答等中奖收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异国他乡游等)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2、鉴于一些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有奖募捐、有奖竞答等中奖收入大小悬殊,形式各异,扣税操作困难的实际情况,为便于操作,有利征管,对非现金形式的中奖收入可按下列办法进行扣税: (1)活动举办单位在设奖时,按支付应税中奖收入金额,将个人所得税扣除,并在兑奖券上注明奖励金额,已扣税款等, (2)活动举办单位在设奖时,对100元以下的应税奖项,按20%的税率将个人所得税扣除,并在兑奖券上注明奖励金额,已扣税款等;对100元以上的应税奖项,由扣缴义务人在兑奖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0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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