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广东长乐烧酒业有限公司部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9]501号 2009-09-01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的规定,对广东长乐烧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申报的辅导工作,及时跟踪白酒出厂价格和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加强征收管理,确保税款足额入库。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9月1日 关于核定我省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对设立存在关联性质的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核定办法》),并于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核定办法》中规定,单产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出厂价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白酒,报税务总局核定;单产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出厂价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白酒,由省国税局核定;出厂价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暂不核定。 四会市永盛酒厂上报的一个品种白酒需由省局核定价格,按我们拟订的核价原则,出厂价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的,按现行出厂价核定,低于60%的,按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60%核定。按这一原则,我们拟订了四会市永盛酒厂上报的一个白酒品种的核定出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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