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1]155号 2001-10-30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通知》第二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出具认定证书,由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审核。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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