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4]184号 山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1-30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企业集团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山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4]184号        2004-11-30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企业集团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对企业集团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1、企业集团的贷款必须是从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

  2、贷款使用单位必须是企业集团所属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

  3、企业集团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利率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

  二、对企业集团为加强统借统还贷款业务管理,委托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或金融机构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取得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受托方承担该项业务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山东省地税局

2004年11月3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