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地税政[2002]120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和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0-08
摘要:为了规范我市各项税、费、基金的减免审批行为,充分体现公平、公开、高效的管理原则,确保各项减免政策的贯彻落实,有效发挥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各税种、费、基金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和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地税政[2002]120号        2002-10-8

  税屋提示——依据丽地税政[2009]94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地方税费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09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第一征管局、第二征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各项减免税、费、基金的管理,规范各类减免项目的申请、审批行为,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市局研究制定了《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10月8日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各项税、费、基金的减免审批行为,充分体现公平、公开、高效的管理原则,确保各项减免政策的贯彻落实,有效发挥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各税种、费、基金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统一由我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税、费、基金,按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的项目,其申请、审批等行为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对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政策要进行宣传和公告,使纳税人及时了解减免税有关政策,熟悉办理减免税的有关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 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其主管地税征管局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办税员证复印件;

  2、减免申请报告和《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3、根据不同减免项目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具体按浙地税发[2001]54号附件规定报送)。

  第五条 申请人对其申请内容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无论申请批准与否,申请人均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费、基金)申报。

  第六条 地税征管局应对减免申请内容逐项核实,对于权限内的申请按规定办理;对于非权限内的申请,应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市局。

  第七条 地税征管局必须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所有税(费、基金)审核上报工作。

  第八条 市局对于征管局上报的减免申请,进行复核后,依照权限进行审批或提出审核意见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九条 减免税(费、基金)的审批坚持集体审批制。市局专门成立减免税(费、基金)审批小组,集体研究减免税(费、基金)及有关事宜。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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