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4]182号 2004-8-19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程序仍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税操作规程》(冀地税财函[2001]10号)办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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