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发[2008]18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28
摘要:各级地税机关应高度重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管理工作,按照《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严格申请、受理、审核(实地核实)程序,明确受理、审核人员和审核部门的职责,逐级审核,严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8]188号        2008-7-28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自治区地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12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高度重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管理工作,按照《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严格申请、受理、审核(实地核实)程序,明确受理、审核人员和审核部门的职责,逐级审核,严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关。

  二、主管地税机关管理部门的初审人员,应对纳税人申请程序、上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核实,提出准确的调查初审意见。

  三、各级地税机关受理审核纳税人申请时,应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纳税人是否发生较大损失,并且确实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二)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包括现金、所有账户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余额是否真实,有无虚提(计)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三)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特别是纳税人账户余额证明是否真实、完整。

  四、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的内容,逐级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不得由纳税人直接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送。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征管处)反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自治区地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缓审理工作制度》、《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操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各税种(含教育费附加)税款的延期缴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及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和基层税务所(或管理科),负责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受理、审核;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局”)负责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审批。

  第二章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第四条 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地税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

  (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统一格式);

  (三)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四)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支出预算;

  (五)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的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六)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特殊困难”是指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币资金周转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火山爆发、瘟疫等自然灾害和战争、社会动乱等社会现象。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包括现金、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其中不包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纳税人不可动用的资金。

  应付职工工资是指纳税人当期真实计提的应付工资数;应付社会保险费是指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以职工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提取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包括纳税人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保险支出。

  第六条 纳税人报送的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应当说明以下事项: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商品(服务)销售及资金回笼情况;

  (二)本年税款实现、缴纳及期末欠税情况、当期实现应税收入及应纳税款情况;

  (三)当期纳税人各项货币资金期末余额情况、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简要情况说明;

  (四)申请延期缴纳的税种、金额、原因和税款缴纳计划等。

  第七条 纳税人因遭遇不可抗力造成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出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灾情、事故证明;如果资金余额中包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纳税人不可动用的资金,应单独出具相关证明。

  第八条 纳税人出具的证明,应在原件或复印件上加盖纳税人公章;由其他相关部门(如银行、公安部门等)出具的证明,应加盖出具部门公章。

  第九条 纳税人除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外,同一年度同一个税种的税款只能申请一次延期缴纳。

  第三章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

  第十条 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管理岗负责受理。但经初审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一)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后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

  (二)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不属于当期实现的税款,以及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为各类查补、补缴税款(滞纳金)、代扣(代征)代缴税款的;

  (三)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处理或尚未得到处理的;

  (四)纳税人本年发生新欠税款尚未缴清或被税务机关欠税公告的;

  (五)纳税人存在以前年度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到期未入库的;

  第十一条 主管地方税务局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税收管理员在2个工作日内,可采取实地核查的方式,查看纳税人损失情况或核对纳税人资金情况,出具调查意见。

  审核发现纳税人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填写《补正资料告知书》,一次性要求纳税人进行补正。

  第十二条 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核认定纳税人申请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核意见,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申请资料及管理员调查意见一并上报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经审核认定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自收到下级税务机关上报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将一应资料上报区局(征收管理处)。

  第十三条 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核认定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送达纳税人;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核认定不予上报的,应当自收到下级税务机关上报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由主管地方税务局送达纳税人。

  第十四条 区局征收管理处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提请区局税收减、免、缓审理工作委员会召开审理会议,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由主管地方税务局送达纳税人。

  第十五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章 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

  第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经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在延期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未在延期期限内缴纳税款的,自延期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未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从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十七条 主管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及资金运作情况,督促纳税人按照缴纳税款计划,在延期期限内将税款及时足额缴纳入库。

  第十八条 主管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在延期期限内未缴纳税款的,应当按欠税管理,及时进行催缴,也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九条 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单独核算,不得与欠缴税款相混淆。

  第二十条 主管地方税务局应当建立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台帐,详细登记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上报和审批情况、延期缴纳税款的税种、数额、缴纳计划和税款入库情况等。

  第五章 延期缴纳税款考核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工作,纳入主管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体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越权审批延期缴纳税款或随意延长延期缴纳税款期限的,对主管局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操作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我区地税机关代收的其他费用(基金),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批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2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补正资料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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