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国税函[2008]264号汇兑损益?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新所得税税法第39条明确的汇兑损益处理,强调的是“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的汇兑损益,准予扣除。”但国税函[2008]264号第一条: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规定强调的是,在实际处置和结算时,确认所得。怎样理解?...
      新所得税税法第39条明确的汇兑损益处理,强调的是“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的汇兑损益,准予扣除。”但国税函[2008]264号第一条: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规定强调的是,在实际处置和结算时,确认所得。怎样理解?

      无论是现行新税法还是之前的老税法,对于税前扣除的损益一直都在强调“实际发生”当期申报。国税函[2008]264号中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规定与税法精神是一致的,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之前并未形成实际意义上的损益,只有实际处置或结算了才形成实际损失或收益,而进行所得税处理。

  比如2007年11月20日形成外币应收帐款100,当日即期汇率为1:7,12月31日即期汇率为1:6.7,2008年1月10日债务方结算该应收帐款,当日即期汇率为1:6.8。那么2007年12月31日折算时形成的差额30并不能算是实际损失,只有2008年1月10日实际结算取得的价款680扣除其历史成本700后的差额,才能计入2008年1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