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公路一运输企业更新汽车贷款利率及实行贴息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7-11-12
摘要:降低贷款利率。对国营公路专业运输企业目前尚未归还及今后新增的贷款,从1987年12月21日起,不分期限长短,银行均按年利率7.92%计收利息;在此以前已经计收(包括已计未收部分)的利息不再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公路一运输企业更新汽车贷款利率及实行贴息的通知

  为缓解我国公路运输的紧张状况,实现国家强制更新汽车的统一部署,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国营公路专业运输企业的更新汽车贷款,实行三项优惠扶持政策:

  一、延长还款期限。将目前企业更新汽车贷款的还款期限, 由三至五年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十年。

  二、降低贷款利率。对国营公路专业运输企业目前尚未归还及今后新增的贷款,从1987年12月21日起,不分期限长短,银行均按年利率7.92%计收利息;在此以前已经计收(包括已计未收部分)的利息不再退还。

  三、实行贴息。银行降低贷款利率之后,地方财政对企业是否给予贴息,由地方政府根据自己财力情况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

  1987年11月1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