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 办财务函[2019]448号 2019-04-04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现将《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2016〕132号)中的增值税计算标准调整如下: 一、工程部分 1.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3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09调整系数。掘进机及其他由建设单位采购、设备费单独列项的施工机械,设备费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 2.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的税金税率为9%。 3.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安装工程定额,装置性材料费费率除以1.13调整系数。 4.编制概(估)算文件时,材料价格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主要材料适用税率为13%,次要材料及其他材料计算方法暂不调整。 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 1.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3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09调整系数。 2.税金税率为9%。 以上计算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区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调整增值税计算标准。 水利部办公厅 2019年4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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