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饮料经销商,由于销售需要,需要在卖场陈列货品,经与厂方协商,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厂方对我公司发生的陈列费用给予补助,即我公司的货品陈列费用由厂方承担,我公司开具地税服务业发票(陈列费)给厂方。因此,我公司财务入账做的是其他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但最近国税局对我公司进行税收检查后,认为这些货品陈列促进销售,应缴纳增值税,请问我公司到底该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 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你公司向供货方收取的货品陈列费用,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需要根据你公司与供货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判断,如果合同约定你公司向供货方收取的这部分费用,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由于你公司向厂方提供了一定的劳务,则这部分陈列费用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全额缴纳营业税。如果合同约定你公司收取的这部分费用,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则应按规定冲减当期进项税额,不必缴纳营业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