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政协第一次会议第738号提案的答复函 陕税函[2023]176号 2023-10-18 曹卫代表: 非常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发挥社会资源补充优势、推动我省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提案》已收悉。其中,关于“建议政府针对非营利养老机构的注册资金及持续补充进来的运营资金向其股东提供税前抵扣政策”的意见建议,我们高度重视,认真梳理了政策,进行了研究讨论,现对您提出的意见建议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陕西省税务局十分重视养老产业发展,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和税务总局各项安排部署,积极响应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需求,落实落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目前,国家支持养老服务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如下: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并取得免税资格认定的养老机构,取得属于免税范围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符合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下一步,为确保各项税惠政策落实落细、落准落稳,不断推动我省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将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切实提升办税服务质效,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确保支持养老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并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关心全省税收工作的发展。今后,如您有税收方面的意见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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