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公告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7-08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要求,现将2023年度(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布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3号          2024-07-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要求,现将2023年度(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布如下: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协会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保健协会

  3.新疆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新疆红石慈善基金会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商会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协会

  7.新疆汇嘉十分孝心基金会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垦协会

  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11.新疆建设监理协会

  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区(开发区)协会

  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绿色发展协会

  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协会

  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学会

  16.新疆女科技工作者协会

  17.新疆女企业家协会

  1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

  1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航空运动协会

  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陆海空模型运动协会

  21.新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2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2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流行业协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上述非营利组织当年符合规定条件的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7月8日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公告》的解读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须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非营利免税资格认定的工作权限是什么?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非营利组织需报送哪些材料?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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