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京财资产[2019]9号 2019-1-1 各区财政局、各区(地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各分局: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做好土地使用费的征管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号)精神,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缴纳土地使用费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照相关合同等约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二、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政策的制定工作;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负责认定外商投资企业签订用地合同等约定的情况,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提供相关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土地使用费按年一次征收,于每年7月1日至20日缴纳,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19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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