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资产负债表上预收账款余额有4000万有没有税务风险啊? 解答: 企业有预收账款,有无税务风险,主要是跟该预收账款是否产生了纳税义务,如果产生了纳税义务企业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就会有税务风险了,反之就没有税务风险。 因此,企业财务人员首先要搞清楚预收账款的性质,是因何业务产生的预收账款?是否开具了征税的增值税发票(包括普票或专票)? 一、增值税方面 (一)预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财税〔2017〕58号:本项自2017年7月1日起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同时还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企业发生如下情形的预收账款,就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1.收到预收账款时,先开具了征税发票,不管是普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票当天就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开具不征税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等,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2.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二)预收产生增值税预缴义务的 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虽然财税[2017]58号更改了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是依然需要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产生企业所得税预缴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预收账款),需要按照规定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预收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1.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上述三类预收款项,除租金在满足国税函[2010]79号限制性条件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应税收入外,其余情况下预收的,在预收时就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三)会计核算不满足收入确认标准,但是税务已经产生纳税义务的 会计核算方面对收入的确认需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可能存在货物已经发出,款项已经收到,但是购货方还没有验收或实际控制等没有达到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标准。 税务方面,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因此,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可能存在差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三、主要税务风险 1.没有按时缴纳或预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被税务局稽查到需要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承担按规定计算的滞纳金。 2.会计核算作为预收核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规定进行了纳税调整;次年会计核算确认了收入,企业所得税方面因为上年度已经确认过了,就应做纳税调减,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忘记做纳税调减,导致企业多交了“冤枉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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