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度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暂按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外[1999]98号)的有关规定掌握执行,即对接受的非货币捐赠资产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外商投资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二)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下发较晚,对于企业2008年度没有实行专账管理但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研发费支出,允许企业按文件规定重新归集,并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在申报加计扣除时,需附送税务师税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三)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四)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五)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二十四、非营利组织(机构) 在总局尚未出台非营利组织(机构)认定标准之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机构),可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执行。 1、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放的有年检标志的登记证书(包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副本; 2、提供非营利组织(机构)章程,并按照组织章程开展组织活动; 3.提供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条规定条件的声明或证明材料。 二十五、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 2008年符合税法规定资源综合利用经营项目的企业,在办理减计收入备案时,需附送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表》和相关认定资料,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 二十六、实行核定征收纳税人年度申报问题 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计算企业所得税应补(退)税额。 二十七、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境外保险费 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直接或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含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雇员)向境外保险机构(包括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支付的失业保险费、退休(养老)金、储蓄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境外商业人身(人寿)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十八、职工宿舍租赁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因此,企业因工作需要为本企业员工负担的职工宿舍租赁费,凡以企业名义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可凭租赁合同和合法凭证在福利费中列支。为做好政策衔接,2008年企业发生的该项费用,可暂按原核算渠道列支。自2009年起,按国税函[2009]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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