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一家大型汽车配件加工企业,2007年9月因城市发展规划整体搬迁到郊区。搬迁时,当地政府给予我单位搬迁补偿费共计1000万元。经有关评估机构评估,我单位因搬迁合计发生的财产损失金额为350万元。请问,我单位因搬迁发生的财产损失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你单位因搬迁发生的财产损失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但是,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要符合《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一)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二)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三)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可见,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发生的财产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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