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个人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997]129号 1997-06-27 各地方税务分局; 近来一些分局反映,对市局前段时间下发的东地税发[1997]110号文《明确对保险营销员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提出对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代理业所取得的收入除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外,是否还要征收营业税,要求明确。现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的规定,市局经研究,对保险营销员(指向社会招聘的专职或兼职的推销人寿保险的中介人,俗称保险经纪,不包括保险公司的在职员工)。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保险营销员个人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取得保险费提成收入,属于有偿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保费提成收入(包括保单的保险费提成收入及其他收入)应依“服务业、代理业”税目5%税率计征营业税。 二、税款扣缴问题。对保险营销员个人取得的保险代理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可委托由招牌其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并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征证书手续。 三、各分局应加强对保险营销员个人提供保险代理服务的税收征管,未纳入税收管理的应纠正。 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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