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国税告字[1998]46号 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合并业务若干增值税问题处理办法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2-01
摘要: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在组建集团公司时,将存货作为股金投入集团公司,应缴纳增值税。如存货所有权未发生变化,企业法人地位也未改变,存货未移库,属未发生销售行为的,暂不缴纳增值税。

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合并业务若干增值税问题处理办法的公告

平国税告字[1998]46号       1998-12-0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我县企业间的兼并、转让、重组、货物投资行为(以下简称企业合并)时常发生,但企业合并过程中未能处理好增值税纳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就企业合并过程中发生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自制半成品、产成品)销售、投资、移送等业务的增值税处理办法作如下规定,并予公告:

  一、关于合并业务中存货的增值税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企业合并前将货物全部对外销售的,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2、企业将存货划转到合并公司,不论被合并企业是否继续保留法人地位,还是作为合并企业的分公司续存,不论存货划转是有偿、无偿,还是投资形式,均应缴纳增值税。

  3、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在组建集团公司时,将存货作为股金投入集团公司,应缴纳增值税。如存货所有权未发生变化,企业法人地位也未改变,存货未移库,属未发生销售行为的,暂不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平国税政(98)500号文件规定,各有关企业应于1998年12月15日前向所属各办税服务厅(中心)补申报缴纳其合并业务中应缴的增值税,逾期不申报,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