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搞好增值税稽核分析工作进一步强化稽核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6]134号 1996-08-22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搞好增值税稽核分析工作进一步强化稽核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制定的《增值税纳税指标稽核分析法》是通过对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中的相关指标进行分析,判别纳税行为是否正常,据以确定稽查对象的一种简便、科学的方法,各局在贯彻执行中,要结合实际,先行试点,摸索经验,逐步扩大纳税指标分析范围,不断完善稽核分析工作。 二、对比分析的方法 销售额变动率、税负率的分析方法按《通知》附件中的第二条第二款执行,并可结合其他指标(如存货周转率等)进行综合分析。 三、对比分析的运行程序 1.制表。基层征收部门应设置专职人员按规定的分析行业和户数定期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分行业逐户填制《增值税纳税指标分析稽核记录》(附表1)。 2.分析选户。各局根据已定的分析指标的正常峰值,按《通知》中的分析方法选出纳税异常纳税人,作为检查对象列入《纳税指标异常纳税人清单》(附表2),报经领导审批后送交稽查科。 3.实施检查。各局的稽查科根据收到的《纳税指标异常纳税人清单》,制定稽查计划,实施检查,接受检查任务的稽查所,要组织力量按计划进行检查。 四、增值税稽查分析工作的运行初期,暂由各局按大行业:工业、商业(批发、零售)、技工贸一体化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分析指标的正常峰值,并报市局稽查处备案。该运行软件由市局计算中心统一编制后下发各局,在程序软件未到位之前,各局可选定不少于50户的纳税人作为试点对象,定期由专职人员手工操作完成,待程序软件下发后,可再扩大分析范围,未使用市局征管软件的单位可自行编制该运行软件。 五、本通知从9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增值税纳税指标稽核分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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