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我们又提供了相关的税收文件向纳税人进行了大量的税收宣传解释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一、对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对按照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凡是通过价外加价形成的,应在交纳流转税后再纳入预算。”充分说明了我们以财政结算凭证收取的代办费(Y2+ Z2)元作为价外费用,也应征收营业税的做法依据是充足的。“三、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凡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这也充分说明了我们以财政收入票据收据的培训费(Y1+ Z1)元征收营业税的做法的依据同样是充足的。 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开展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收费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未取得授权或委托文件而开展的培训,一律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并根据此文件中“经营服务性的培训收费,其收入必须依法纳税,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税务票据。”这一规定严肃指出:你单位从事组织少年儿童技能技巧培训属于经营性收费,应全部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发票。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还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X市某事业单位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对事业单位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根据项目分类确定的。那么对X市某事业单位从事出租房产的项目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呢? 根据2000年7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一、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同时规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因此,我们认为依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单项规定优于综合规定”的法理,X市某事业单位应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必须履行相关的手续。 四、X市某事业单位自用房产部分是否征收房产税的问题 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实践中,事业单位按其经费拨付不同分为五种类型:第一种是全额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第二种是实行“全缴全包、收支分开”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种是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第四种是实行经费包干、差额财政核补的事业单位,第五种是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因此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在缴纳房产税政策不同,应该区别对待。其中全额拨付经费和实行“全缴全包、收支分开”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缴房产税;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和实行经费包干,差额财政核补的事业单位,也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本身自用的房产也免缴房产税;但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正确计算缴纳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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