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9]30号 2009-03-02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房产税的征管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城市房地产税是一个有50年历史的老税种,其税制陈旧、税负不公,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2008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废止了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请各市按照国务院和总局的要求,做好废止城市房地产税和征收房产税的衔接工作。 二、加强税源监控管理 各市要充分发挥我省税务管理集成平台的各项功能,全面掌握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税源情况。对税源信息不完整、数据不准确的,应及时进行调查和调整;对数据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纳税信息。各市也可利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的工作成果,查找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税源漏洞,不断完善房产税税源数据库。 三、查找征管工作漏洞 各市应注意查找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后存在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局。 请各市于2009年3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省局(财产与行为税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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