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3-05
摘要:建筑业重点选取多年未检查、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的企业及部分重大建设项目。重点检查甲方供料、提供建筑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取得收入不及时入账问题,项目经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情况,选取部分重大建设项目与建筑企业进行检查比对,核实建筑企业核算及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山东省博兴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保障税收收入,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地税局年度检查工作部署,我局将对全县范围内部分行业及企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查重点

  (一)重点税源企业

  重点选取年纳税50万以上且近年来未检查,增收潜力较大的企业及企业集团。重点检查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各税种的申报缴纳情况,企业集团子母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涉税往来事项的审查等。

  (二)重点行业

  1、房地产业及建筑业。房地产业重点选取已进行部分清算及多年未检查,存在征管漏洞的企业。重点检查隐瞒土地受让、接受时间及土地面积而少交土地使用税,取得收入不及时、不足额入账或应核算收入而未计收入、出让车库及其他不需办理产权手续的附属设施不计收入而少交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取得土地出让金返还不入账而少交企业所得税,通过编制虚假支付凭证虚列、多列成本费用而少交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变更、修改规划开发等形式逃避缴纳纳税义务的行为,对股东采取分配房产形式分配股息红利而少交个人所得税,未办理土地使用证而转让土地的纳税情况,占用耕地而未缴纳耕地占用税,受让土地使用权而未按规定缴纳契税,从事房地产开发而借以合作建房、单位自建名义逃避纳税义务等问题等。

  建筑业重点选取多年未检查、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的企业及部分重大建设项目。重点检查甲方供料、提供建筑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取得收入不及时入账问题,项目经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情况,选取部分重大建设项目与建筑企业进行检查比对,核实建筑企业核算及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2、中介机构。重点选取律师、会计、评估事务所等从事中介服务的企业。重点检查收入核算情况,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3、非金融机构。重点选取从事担保、典当、小额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企业。重点检查收入核算情况,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

  4、钢铁加工行业。重点选取部分典型业户,重点检查企业多年收益不分配问题。

  5、行政事业单位。重点选取取得较大应纳税收费收入的部分行政事业单位。重点检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情况。

  6、餐饮娱乐业。结合打击发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选取部分纳税大户及存在违法发票管理规定的业户,重点打击非法使用假发票、非法借用、转让发票行为,重点检查使用假发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情况等。

  (三)税种重点问题

  1、土地使用税。重点检查隐瞒、改变土地面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采取租赁土地形式逃避缴纳税款等问题。

  2、房产税。重点检查施行会计制度的企业,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问题。

  3、营业税。企业之间及企业与个人之间借贷,取得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问题。

  4、企业所得税。取得财政资金、债务重组收入,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相互抵减问题。

  5、个人所得税。企业多重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股权转让、股权改制等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纳税情况。

  6、耕地占用税。企业经批准占用耕地或未经批准占用耕地而未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的问题。

  7、契税。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缴纳契税的问题。

  (四)补提类税金

  主要是汇算清缴及各项检查中因调增、查增存在补提类税金的调账、申报缴纳税款,抵顶当年度税款的问题。

  (五)重点涉税行为问题

  1、税务登记方面。主要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股权信息、财产信息、注册资本等企业登记关键信息发生变化而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未按规定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等行为。

  2、账簿、凭证方面。主要是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税务机关备查,未按规定取得、开具发票、转借发票等行为。

  3、纳税申报方面。主要是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等行为。

  4、纳税检查方面。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等行为。

  二、检查年限

  检查年限一般为2009至2010年两个年度,年度查补税额较大或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溯至以前年度。

  三、实施步骤

  主要包括纳税人自查及税务机关实施重点稽查两个步骤实施。实施检查前税务机关将采取召开会议、约谈、直接下达预告通知书的形式向检查对象发出稽查预告,并限期纳税人开展纳税自查,自查期间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的需要提供税收政策咨询和自查辅导等服务,纳税人在自查期限内填写上报自查报告,并及时缴纳自查的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自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确定是否纳入重点稽查对象。实施重点稽查主要采取调取账簿形式进行检查,并对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催缴税款、处罚等处理,并对重大案件、典型案件及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件曝光。

  四、有关事项说明

  1、为规避涉税风险,帮助企业自查,地税稽查局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分行业或分企业查前辅导,纳税人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积极深入进行税收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填写《纳税自查报告》,并附上报其他资料,上报博兴县地税局稽查局,经稽查局审核后,按规定的期限及时到征收服务大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2、对检查事项纳税人可通过电话进行咨询,咨询电话为2127813、2127855。

  3、对于自查所涉及的《纳税自查报告》及附属资料、税收自查表的样式及填写说明、自查辅导提纲、需报送的其他资料清单在博兴县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同时公布(网址:www.bxds.gov.cn),纳税人可登陆该网站进行查询并下载。

  4、欢迎公民对涉税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税务机关将根据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按规定给予奖励,来信地址:博兴县城区乐安大街536号,收信人:博兴县地方税务局违法行为举报中心,举报电话:2127765

  特此通告。

  附件:

  1.2011年纳税自查提纲

  2.自查报告格式

  3.印花税自查表

山东省博兴县地方税务局

2011年3月5日

2011年纳税自查提纲

(自查提纲按通用提纲和行业提纲列示)

  材料1:通用自查提纲

  自查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应涵盖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全部税种。其中,地方主要税种的自查提纲如下:

  一、营业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1.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4.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5.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7.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8.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10.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1.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12.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3.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5.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16.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7.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8.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9.是否存在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0.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自查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重点自查项目如下:

  1.为职工建立的年金;

  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6.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免税补贴标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标准外以发票方式为职工报销费用的,计入当月个人收入征税;未明确税前扣除标准的,应合理确定补贴中因私用形成的个人收入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

  7.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8.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9.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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