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一般不需要正式发票的情况总结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在实际过程中,许多财税人员认为,要扣除,就得要有正式发票(税务机关监制或授权印制),没有正式发票的,则不能税前扣除。实际上有些税前扣除项目不需要正式发票,而只需要内部凭证,仅仅要求纳税人能够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而不是实际支付的适当凭据就可以税前扣除。在此,笔者归纳以下几种类型,与大家共同学习、商讨。不妥之处,请与本人联系。
工资、奖金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准予扣除。纳税人应制订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中应明确工资薪金总额范围并正确归集.《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社保费用、工会经费
公司提取的社保、工会经费上缴,取得社保缴费凭证、《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该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内部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应凭合法的适当凭据从税前扣除。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根据列入职工福利费范围支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扣除的适当凭据,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类似的还有如以货币形式按标准发放职工的各项补贴(如独生子女补贴)、救济费、安家费、葬费、抚恤费、探亲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社保。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需要提醒的是,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的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银行借款利息支出
企业向银行贷款,约定贷款期限为两年,利息按月计算,到期一次性付清,企业按期预提。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只需提供相关的借款协议证明有关利息金额计提正确即可,而毋须提供也不可能提供其他外部凭证。
财产损失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如企业的库存商品盘亏、霉烂、现金被盗等情形。《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文件规定: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企业提供的资料主要有:
(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由资产拥有的国资委出具的资产处置证明;其他企业资产所有者出具的资产处置证明的监控;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报备内、外部证据的监控。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支付违约金
根据增值税规定中对价外费用的界定,销售支付的违约金,不是价外费用,也不属于征收流转税范围,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的违约支出,不需要取得发票,必须取得由收取方提供的合法、合理的依据,借此证明和判断赔偿行为的真实存在和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具体的依据应包括: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
罚款支出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罚款不涉及具体纳税行为,因此无法取得正式的发票。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也不得扣除。
农民取得的农作物损坏补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079号)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由纳税人支付)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在取得此收入时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不需要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可以凭赔偿协议与付款凭证进行财务处理。
自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企业自建厂房,材料自购,现工程结束,要转入固定资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只有发生有偿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或者提供劳务的行为才需要缴纳营业税,而纳税人自建的行为不属于有偿转让,也就不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因而相关的自建行为也就不需要开票,纳税人可以凭借自购材料以及其他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并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接受捐赠的资产计提折旧
接受赠与方接受赠与的不动产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接受捐赠收入组成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在计税价格的确认上,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未竣工结算的在建工程、已投入使用的资产计提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准则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后,由于尚未取得工程款发票,因此公司计提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待工程决算并取得发票后,才能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将所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支付给境外企业的劳务费用
如果设计行为全部发生在境外,则不需要在中国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因此不需要正式发票。不过,应提供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支付外汇证明、合同等。
纳税人计提六类准备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有关且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截至2009年12月底,企业按规定计提的下列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证券行业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证券类准备金和期货类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按照以下规定缴纳或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准予税前扣除。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准予税前扣除。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准予税前扣除。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按照以下规定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准备金是纳税人所得税申报时的主要纳税调整项目,纳税人要关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于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即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但是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允许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应及时调整,以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目前除上述6类准备金外,其他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均不得税前扣除。 <阮观健>
网友王佳俊整理的一份所得税税前扣除明细表
费用类别
|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
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其他说明事项)
|
职工工资
|
据实
|
任职或受雇,合理
|
加计100%扣除
|
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
|
职工福利费
|
14%
|
工资薪金总额
|
职工教育经费
|
2.5%
|
工资薪金总额
|
8%
|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全额扣除
|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
职工工会经费
|
2%
|
工资薪金总额
|
业务招待费
|
(60%,5‰)
|
发生额的60%,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15%
|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
30%
|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
不得扣除
|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
|
捐赠支出
|
12%
|
年度利润(会计利润)总额;公益性捐赠;有捐赠票据,名单内所属年度内可扣,会计利润≤0不能算限额
|
利息支出(向企业借款)
|
据实(非关联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
非金融向金融借款
|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非关联企业间借款)
|
非金融向非金融,不超过同期同类计算数额,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
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关联企业借款)
|
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5倍内,其他业2倍内
|
据实扣(关联企业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
|
提供资料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
利息支出(向自然人借款)
|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无关联关系)
|
同期同类可扣并签订借款合同
|
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有关联关系自然人)
|
|
据实扣(有关联关系自然人)
|
能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
利息支出(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的)
|
部分不得扣除
|
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利息
|
不得扣除
|
|
住房公积金
|
据实
|
规定范围内
|
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
不得扣除
|
|
税收滞纳金
|
不得扣除
|
|
赞助支出
|
不得扣除
|
|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
据实
|
规定范围内
|
补充养老保险
|
5%
|
工资总额
|
补充医疗保险
|
5%
|
工资总额
|
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
|
不得扣除
|
|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费用
|
不得扣除
|
|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
据实
|
按规提取,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
财产保险
|
据实
|
|
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险
|
可以扣除
|
|
其他商业保险
|
不得扣除
|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除外
|
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
按租赁期均匀扣除
|
经营租赁租入
|
分期扣除
|
融资租入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可提折旧
|
劳动保护支出
|
据实
|
合理
|
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如上缴总机构管理费)
|
不得扣除
|
|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租金
|
不得扣除
|
|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
不得扣除
|
|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不得扣除
|
|
所得税税款
|
不得扣除
|
|
未经核定准备金
|
不得扣除
|
|
固定资产折旧
|
规定范围内可扣
|
不超过最低折旧年限
|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
规定范围内可扣
|
林木类10年,畜类3年
|
无形资产摊销
|
不低于10年分摊
|
一般无形资产
|
法律或合同约定年限分摊
|
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
|
不可扣除
|
自创商誉
|
不可扣除
|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
长期待摊费用
|
限额内可扣
|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改建支出,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
2、租入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分摊
|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
|
开办费
|
可以扣除
|
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
低值易耗品摊销
|
据实
|
|
审计及公证费
|
据实
|
|
研究开发费用
|
加计扣除
|
从事国家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年度汇算时向税局申请加扣
|
税金
|
可以扣除
|
所得税和增值税不得扣除
|
咨询、诉讼费
|
据实
|
|
差旅费
|
据实
|
|
会议费
|
据实
|
会议纪要等证明真实的材料
|
工作服饰费用
|
据实
|
|
运输、装卸、包装费等费用
|
据实
|
|
印刷费
|
据实
|
|
咨询费
|
据实
|
|
诉讼费
|
据实
|
|
邮电费
|
据实
|
|
租赁费
|
据实
|
|
水电费
|
据实
|
|
取暖费/防暑降温费
|
并入福利费算限额
|
属职工福利费范畴,福利费超标需调增
|
公杂费
|
据实
|
|
车船燃料费
|
据实
|
|
交通补贴及员工交通费用
|
08年以前并入工资,08年以后的并入福利费算限额
|
2008年以前计入工资总额同时缴纳个税;2008年以后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
电子设备转运费
|
据实
|
|
修理费
|
据实
|
|
安全防卫费
|
据实
|
|
董事会费
|
据实
|
|
绿化费
|
据实
|
|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
5%(一般企业)
|
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算限额,企业须转账支付,否则不可扣
|
15%(财产保险企业)
|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算限额
|
10%(人身保险企业)
|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算限额
|
不得扣除
|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
|
投资者保护基金
|
0.5%~5%
|
营业收入的0.5%~5%
|
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
|
1%
|
贷款资产余额的1%;允许从事贷款业务,按规定范围提取
|
不得扣除
|
委托贷款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
按比例扣除———关注类贷款2%
|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贷款
|
———次级类贷款25%
|
———可疑类贷款50%
|
———损失类贷款100%
|
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保险公司)
|
25%
|
本年保费收入的25%,适用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
|
担保赔偿准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
1%
|
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
未到期责任准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
50%
|
当年担保费收入
|
交易所会员年费
|
据实
|
票据
|
交易席位费摊销
|
按10年分摊
|
|
同业公会会费
|
据实
|
票据
|
信息披露费
|
据实
|
|
公告费
|
据实
|
|
其他
|
视情况而定
|
|
学子说明:此表系学子个人总结,仅代表个人观点,如有与政策不符之处请自行更正,出现一切法律问题与学子无关。
|
费用类别
|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
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其他说明事项)
|
职工工资
|
据实
|
任职或受雇,合理
|
加计100%扣除
|
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
|
职工福利费
|
14%
|
工资薪金总额
|
职工教育经费
|
2.5%
|
工资薪金总额
|
8%
|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全额扣除
|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
职工工会经费
|
2%
|
工资薪金总额
|
业务招待费
|
(60%,‰)
|
发生额的60%,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15%
|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
30%
|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
不得扣除
|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
|
捐赠支出
|
12%
|
年度利润(会计利润)总额;公益性捐赠;有捐赠票据,名单内所属年度内可扣,会计利润≤0不能算限额
|
利息支出(向企业借款)
|
据实(非关联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
非金融向金融借款
|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非关联企业间借款)
|
非金融向非金融,不超过同期同类计算数额,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
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关联企业借款)
|
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5倍内,其他业2倍内
|
据实扣(关联企业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
|
提供资料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
利息支出(向自然人借款)
|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无关联关系)
|
同期同类可扣并签订借款合同
|
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有关联关系自然人)
|
|
据实扣(有关联关系自然人)
|
能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
利息支出(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的)
|
部分不得扣除
|
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利息
|
不得扣除
|
|
住房公积金
|
据实
|
规定范围内
|
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
不得扣除
|
|
税收滞纳金
|
不得扣除
|
|
赞助支出
|
不得扣除
|
|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
据实
|
规定范围内
|
补充养老保险
|
5%
|
工资总额
|
补充医疗保险
|
5%
|
工资总额
|
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
|
不得扣除
|
|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费用
|
不得扣除
|
|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
据实
|
按规提取,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
财产保险
|
据实
|
|
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险
|
可以扣除
|
|
其他商业保险
|
不得扣除
|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除外
|
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
按租赁期均匀扣除
|
经营租赁租入
|
分期扣除
|
融资租入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可提折旧
|
劳动保护支出
|
据实
|
合理
|
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如上缴总机构管理费)
|
不得扣除
|
|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租金
|
不得扣除
|
|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
不得扣除
|
|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不得扣除
|
|
所得税税款
|
不得扣除
|
|
未经核定准备金
|
不得扣除
|
|
固定资产折旧
|
规定范围内可扣
|
不超过最低折旧年限
|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
规定范围内可扣
|
林木类10年,畜类3年
|
无形资产摊销
|
不低于10年分摊
|
一般无形资产
|
法律或合同约定年限分摊
|
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
|
不可扣除
|
自创商誉
|
不可扣除
|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
长期待摊费用
|
限额内可扣
|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改建支出,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
2、租入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分摊
|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
|
开办费
|
可以扣除
|
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
低值易耗品摊销
|
据实
|
|
审计及公证费
|
据实
|
|
研究开发费用
|
加计扣除
|
从事国家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年度汇算时向税局申请加扣
|
税金
|
可以扣除
|
所得税和增值税不得扣除
|
咨询、诉讼费
|
据实
|
|
差旅费
|
据实
|
|
会议费
|
据实
|
会议纪要等证明真实的材料
|
工作服饰费用
|
据实
|
|
运输、装卸、包装费等费用
|
据实
|
|
印刷费
|
据实
|
|
咨询费
|
据实
|
|
诉讼费
|
据实
|
|
邮电费
|
据实
|
|
租赁费
|
据实
|
|
水电费
|
据实
|
|
取暖费/防暑降温费
|
并入福利费算限额
|
属职工福利费范畴,福利费超标需调增
|
公杂费
|
据实
|
|
车船燃料费
|
据实
|
|
交通补贴及员工交通费用
|
08年以前并入工资,08年以后的并入福利费算限额
|
2008年以前计入工资总额同时缴纳个税;2008年以后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
电子设备转运费
|
据实
|
|
修理费
|
据实
|
|
安全防卫费
|
据实
|
|
董事会费
|
据实
|
|
绿化费
|
据实
|
|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
5%(一般企业)
|
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算限额,企业须转账支付,否则不可扣
|
15%(财产保险企业)
|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算限额
|
10%(人身保险企业)
|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算限额
|
不得扣除
|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
|
投资者保护基金
|
0.5%~5%
|
营业收入的0.5%~5%
|
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
|
1%
|
贷款资产余额的1%;允许从事贷款业务,按规定范围提取
|
不得扣除
|
委托贷款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
按比例扣除——关注类贷款2%
|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贷款
|
——次级类贷款25%
|
——可疑类贷款50%
|
——损失类贷款100%
|
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保险公司)
|
25%
|
本年保费收入的25%,适用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
|
担保赔偿准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
1%
|
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
未到期责任准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
50%
|
当年担保费收入
|
交易所会员年费
|
据实
|
票据
|
交易席位费摊销
|
按10年分摊
|
|
同业公会会费
|
据实
|
票据
|
信息披露费
|
据实
|
|
公告费
|
据实
|
|
其他
|
视情况而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