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1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2-05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58号      2007-02-05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粉煤灰(渣)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6]17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粉煤灰(渣)是煤炭燃烧后的残留物,可以用作部分建材产品的生产原料,属于废渣产品,不属于建材产品。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44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产品的范围,也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的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产品的范围。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02月5日

利用粉煤灰及其他废渣生产水泥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2008年11月25日      江苏国税网

  问:利用粉煤灰及其他废渣生产水泥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选自: 《12366南京国税热点问题汇编(2008年[下])》,友情提示:如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请按新的规定执行。)

粉煤灰渣的增值税问题

2008-6-19      福建国税

  问题内容:

  国税函[2007]158号批复深圳国税局,“粉煤灰(渣)是煤炭燃烧后的残留物,可以用作建材产品的生产原料,属于废渣产品,不属于建材产品。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不属于财税1995年44号和财税1994年4号规定的产品范围……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不得免征,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 该文是否包括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就是说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经营粉煤灰(渣)按照该文可否免交增值税?

  答 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078号)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具体请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销售粉煤灰如何缴税?

2009-09-24       辽宁鞍山国税 12366 乔素限

  问:我厂销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粉煤灰,有人认为粉煤灰属于建材产品,可享受免缴增值税的优惠,也有人认为应该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究竟怎样做才是正确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规定,粉煤灰是煤炭燃烧后的残留物,可以用作部分建材产品的生产原料,属于废渣产品,不属于建材产品。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产品的范围,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规定的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产品的范围。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标签: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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