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9]51号文件废止后企业该如何掌握?

来源:毕君业 作者:毕君业 人气: 时间:2012-06-15
摘要:2011.9.2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2011年8号),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51号)文件(以下称:51号)全文废止...

2011.9.2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2011年8号),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51号)文件(以下称:51号)全文废止。

为了使税务人员和广大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以及实际工作中便于掌握,方便12366向纳税人解答,特请示省局所得税处主管人员给予明确。即:51号文件中的条款如果与国家现行政策相悖,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有些条款在国家没有明确前可以继续执行。对此,毕税官在这里对全文进行梳理解析:

51号第1条:“企业由于资金困难等原因年内预提未支付,在汇算清缴期内(次年5月底前)实际支付的工资(包括年终绩效考核奖金)、上缴的工会经费和“五险一金”准予扣除。”应按企业所得税法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进行判定。

51号第2条:“企业参照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补贴标准制定并实际支付的出差人员差旅费,税前允许据实扣除。”可以继续执行。

51号第3条:“实行销售费用核定扣除的企业,可按实际发给销售员费用中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金额作为参与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
销售费用税前核定办法省局公告2010年第2号)宣布废止。

51号第4条:关于补充保险费用扣除问题,财税[2009]27号已经明确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51号第5条:关于企业提取的坏账准备余额征税问题,该条应按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执行,即:“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51号第6条:关于税前扣除有效凭证问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执行,即:“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51号第7条:“企业职工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可以继续执行。

51号第8条:关于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扣除问题,按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51号第9条: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的把握问题,应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一系列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文件执行。

51号第10条:关于企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征税问题,不再执行,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执行,即:“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1号第11条:关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问题(已经到期)。

51号第12条:“企业无偿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修理费(机动车燃油费),应有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属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含折旧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以继续执行。

51号第13条:关于企业漏记应摊、应提费用征税问题应按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执行,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51号第14条:关于企业技术改造中固定资产拆除损失扣除问题,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执行。         

51号第15条:关于企业无偿出借的固定资产费用扣除问题“企业无偿出借给其它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固定资产,不得税前提取折旧,发生的维护费用和损失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可以继续执行。

51号第16条:关于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问题,应按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2012年5月2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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