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发票领购 第十四条 取得冠名发票印制资格的纳税人申请印制领购冠名发票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其他有效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填写完整的《冠名发票印制申请表》(详见附件8); (四)拟印制的发票票样; (五)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票样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联次及用途、收款单位名称、收款单位识别号、付款方名称、付款方证件号码、开票日期、有效期限、单价、金额、开票人和收款人并注明发票规格、背书内容及其他印制要求等情况。 第十五条 申请印制冠名定额发票和非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的,地税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确定其发票名称、规格、纸质、联次及用途、印制数量、背书内容、其他印制要求以及交验期限和有效期限等参数。 申请印制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的,地税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确定其发票名称、规格、纸质、联次及用途、印制数量、背书内容、其他印制要求以及单张开票限额、月累计开票限额、月累计退票限额、数据上传期限、交验期限和有效期限等参数。 第十六条 发票参数认定规则如下: (一)单张开票限额:单张开票限额上限标准按照纳税人所属行业设定四个档次,即一万元、十万元、一百万元、一千万元。 地税机关应当依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通用机打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14号)规定的标准,根据纳税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等情况,确定其单张开票限额。对于首次申请领购冠名发票的,单张开票限额原则上按照最低标准一万元设定;对于已领购使用冠名发票的,单张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平均单张开票金额的3倍。 (二)月累计开票限额:月累计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单月最高累计开票金额的1.5倍。 (三)月累计退票限额:月累计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月累计开票金额的50%。 (四)发票印制数量:冠名发票每次申请印制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用量。 (五)数据上传期限:数据上传期限原则上设定为二十四小时,纳税人应当按日上传发票明细数据。 (六)发票有效期限:发票有效期限原则上应当设定为四个月,从纳税人办理冠名发票印制手续次月起的四个月为发票有效期限。 地税机关应当参考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是否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况,综合确定其发票开票参数。 第十七条 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发票票样、领购数量、开票参数设置不符合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四章 发票开具 第十八条 冠名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填开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已套印发票专用章的除外)。 发票专用章式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要求确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一条 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冠名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各栏次填开要求如下: (一)付款方名称栏 付款方是单位的,应当填开单位全称,不得填开简称;付款方是个人的,应当填开个人全名,不得只填开姓、空白不填开或填开其他内容。 (二)证件号码栏 凡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需填开付款方纳税识别号;凡未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此栏可以暂不填开;付款方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证件号码栏应当填开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如索票人不提供或无法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此栏可以暂不填开;付款方是个人的,证件号码栏应当填开个人身份证明号码,如索票人不提供或无法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号码,此栏可以暂不填开。 (三)项目栏和金额栏 如实填开收款项目和金额。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开具冠名发票错误或有其他原因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发票联,在发票各联次标注“作废”字样后,进行作废或冲正处理。 纳税人当月开具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错误或有其他原因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在自有开票系统内进行发票作废处理;以前月份、年份开具的,应当在自有开票系统内进行发票冲正处理。 对原发票做作废或冲正处理后,方可重新开具发票。 第五章 发票交验 第二十四条 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在主管地税机关规定时限内办理发票交验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发票交验期限原则上设定为月,但对使用发票规范且一年内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发票交验期限放宽为季。但以下纳税人发票交验期限应当设定为月: (一)初次申请印制冠名发票不足一年的纳税人; (二)有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纳税人; (三)主管地税机关认为应当将发票交验期限设定为月的纳税人。 纳税人交验期限按户设置。纳税人领购多种发票的,按照领购票种所适用的交验期限从低设定。纳税人发生发票违法违章行为时,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于发现次月起将纳税人交验期限调整为月,调整后一年内不得调回。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根据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交验期限,在交验期限终了后次月内交验冠名发票。 首次申请领购冠名发票且发票交验期限设定为月的,若在上半月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应当于次月交验发票;若在下半月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应当于次次月交验发票。 申请印制一次性文化演出、体育赛事等活动门票的纳税人应当于活动结束后次月内交验发票。 第二十七条 冠名发票按照“验旧购新”方式管理。纳税人再次申请印制发票时,需将已领购冠名发票的使用情况报告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查验。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交验冠名发票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发票领购簿》原件; (二)填写完整的《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详见附件9); (三)交验冠名定额发票和非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需提供已使用正常发票存根联(出租车纳税人提供汇总交验联),作废发票全部联次; (四)交验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时,需提供作废、冲正及被冲正的发票实物。 正常开具的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端办税平台发票管理系统自动提取数据交验,纳税人无需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交验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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