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2011-04-1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精神,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在前三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截至2011年3月1日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第四次清理。经过清理,确定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5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5件) (一)《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莆市国税征[1994]2号) (二)《莆田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源精细化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莆国税发[2004]120号) (三)《莆田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莆国税发[2004]124号) (四)《莆田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意见通知》(莆国税发[2006]117号) (五)《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实施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莆国税发[2004]117号) 二、无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