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须向地税机关书面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提供相应的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 (二)财务会计报表; (三)各地方税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房产税 ⑴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减免房产税的批复或意见(困难性减免); ⑵房屋权属证明; ⑶房产价值会计核算帐册; ⑷属于企业关闭、搬迁的,应附报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规划等部门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⑸属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应附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⑹属福利企业减免的,应附报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年检合格报告等资料; ⑺对于房屋大修的,应附报房产大修理的计划报告、相关施工合同、帐务处理情况及相关的明细帐的复印材料; ⑻对出租住房的,应附报房屋出租明细(含租金收入及租金标准)、房屋租赁合同,对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还应附报落实政策批文; ⑼对于因灾受损的,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或其它能够有力说明纳税人困难或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 ⑽老年服务机构应提供执业登记批文和民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注明“非营利性服务机构”的批准文件; ⑾医疗机构应提供执业登记批文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注明其性质的执业登记证书; ⑿转制科研机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转制批文; ⒀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的,应提供免税单位的性质证明材料; ⒁属于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应提供《再就业优惠证》(8人以上含雇工的)、业主身份证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认定证书和年检合格证书; ⒂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提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8人以上含雇工的)和业主身份证; ⒃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城镇土地使用税 ⑴土地权属证明; ⑵属于企业关闭、搬迁的,应附报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规划等部门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⑶对于因灾受损的减免税,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或其它能够有力说明纳税人困难或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 ⑷属福利企业减免的,应附报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 年检合格报告和“残疾职工花名册”等资料; ⑸纳税人使用属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应附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⑹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应附报当地消防部门提供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文件; ⑻老年服务机构应提供执业登记批文和民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注明“非营利性服务机构”的批准文件; ⑼医疗机构应提供执业登记批文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注明其性质的执业登记证书; ⑽转制科研机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转制批文; ⑾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的,应提供免税单位的性质证明材料; ⑿属于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应提供《再就业优惠证》(8人以上含雇工的)、业主身份证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认定证书和年检合格证书; ⒀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提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8人以上含雇工的)和业主身份证; ⒁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车船使用税 ⑴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减免车船使用税的批复或意见(困难性减免); ⑵车辆权属证明和行驶证件(复印件); ⑶老年服务机构应提供执业登记批文和民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注明“非营利性服务机构”的批准文件; ⑷医疗机构应提供执业登记批文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注明其性质的执业登记证书; ⑸公交公司车船税的减免应提供车辆明细表和运营线路、票价批文; 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车船的,应提供免税单位的性质证明材料; ⑺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城市维护建设税 ⑴随同“三税”减免的城建税应附报“三税”的减免批复; ⑵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5、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应附报普通标准住宅的相关证明文件。 6、资源税 ⑴受灾企业保险公司证明或地方政府证明; ⑵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或其它能够有力说明纳税人因灾受损的书证、物证或其他证据; ⑶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7、印花税 印花税的备案应提供所书立的合同的复印件,及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个别纳税人缴纳地方税确有困难的,一般指以下情形: ⑴主营业务属国家鼓励发展项目,年度会计利润出现重大亏损的; ⑵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发生重大事故,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 ⑶因科技研发、技术改造等投入资金较大,以致流动资金周转出现严重困难的; ⑷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第四章 审查与审批 第十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的减免税申请,或审批机关直接受理的减免税申请又委托主管地税机关调查的,主管地税机关都应就以下内容对申请人的减免税条件进行符合性调查,并按规定出具由调查责任人签署姓名的调查报告: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减免税的资格; (二)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其他与申请减免税有关的情况; (三)申请人的纳税申报情况; (四)申请减免税事项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 (五)申请减免税的时限; (六)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审批机关应按规定制作减免税批复或《税务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并由主管地税机关代为送达纳税人。 第十六条 减免税的报送时限由各地自定,原则上一年报送一次,逐年报送。由省局审批的减免税,报送时限为每年一季度末。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减免税的审批、报批和备案审核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除本规程已列明的减免税项目外,今后新出台的地方税减免政策规定均适用本规程。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省辖市局可按本规程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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