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2006]6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4-04
摘要:地方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地方税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地方税减免税项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6]60号      2006-04-04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地方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现将《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国家减免税政策,促进地方税减免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地方税范围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其减免税管理均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地方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地方税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地方税减免税项目。

  本规程第二章列举了地方税报批和备案类减免税的减免事项和权限,凡未列举到的,请各地对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报请省局后处理,列举的项目被新的规定修改或废止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第二章 减免事项和权限

  第五条 房产税减免事项和权限:

  (一)需报省辖市级政府审批的减免税:

  省辖市市区的纳税人的困难性减免税。

  (二)需报县级政府审批的减免税:

  县(市)范围内纳税人的困难性减免税。

  (三)需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

  (四)需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的减免税:

  1、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

  2、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

  3、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

  4、对军队的军需工厂、武警部队工厂以及劳改、劳教的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税的房产;

  5、基建工地在施工期间为基建工程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以及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

  6、单位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医务室)、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7、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房产;

  8、新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

  9、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房地产;

  10、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

  11、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指定科研机构或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房产;

  12、集贸市场用房;

  13、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

  第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事项和权限:

  (一)需报省地税局审批的减免税:

  1、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受灾情况严重,确实无力缴纳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2、困难减免,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二)需报省辖市级地税局审批的减免税:

  1、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的福利工厂,其残疾人占全厂人数50%(含50%)以上,其自用的土地;

  2、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

  (三)需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的减免税:

  1、 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指定科研机构或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其科研开发自用的土地;

  2、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

  4、 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占地;

  5、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6、企业搬迁后,不使用的原有场地;

  7、纳税人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8、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军队、武警的军需工厂,对其生产军品部分的土地。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减免事项和权限:

  (一)需省辖市级地税局审批的减免税:

  市公交公司管辖的公共汽车、电车。

  (二)需县(市)级地税局审批的减免税:

  对县(市)级交通部门经营的行驶于农村的公共汽车。

  (三)需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的减免税:

  1、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车船;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自用的车船;

  3、企业内部行驶,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

  4、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能够明确划分是完全自用的车船;

  5、省交通厅工程管理局所属的公路管理处(站)、航道管理处(站)其自有自用的车船;

  6、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车船;

  7、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自用的车船;

  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减免事项和权限:

  需报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的减免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第九条 印花税减免事项和权限:

  应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的减免税事项:

  1、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2、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第十条 资源税的减免事项和权限:

  (一)需报经省地税局审批的减免税:

  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需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的减免税:

  纳税人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第十一条 城建税的减免事项和权限:

  (一)需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

  1、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个体经营(增值税户),从业人员在8人以下的;

  2、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增值税户),从业人员8人以上,且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30%以上的;

  3、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增值税户),从业人员8人以下的;

  4、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增值税户),从业人员8人以上的,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人员比例达到30%以上的;

  5、新办的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经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

  (二)需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的减免税:

  随同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减免的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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