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12]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0-10
摘要: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公文处理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结合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形成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六十四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六十五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六十六条 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根据实际需要标明紧急程度,于拟发文时间前2个工作日送办公厅(室)审核;有特殊时限要求的,主办部门全程跟踪办理。

  向下级布置工作或下达任务的紧急公文,应当在文中明确合理的时限要求。

  第六十七条公文起草后,主办部门的有关人员和负责人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和措施等是否可行。

  (二)是否需要会签其他职能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三)公文文种的选用是否适当,拟制的公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公文格式的有关要求。

  (四)文稿的结构是否严谨,层次是否清楚,观点是否正确,情况是否真实,数据是否准确等。

  第六十八条 本机关主办部门起草的公文,涉及其他内设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商、会签。

  第六十九条 凡需会签的公文,主办部门应当与会办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行文。

  (一)办文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会办部门协商,会办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意见及理由和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机关负责人协调或裁定。

  (二)对会签的公文,会办部门如无不同意见,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姓名和日期;如有不同意见,应当提出书面会签意见,经会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主办部门。

  (三)遇有重大问题的会签公文,会办部门应当充分讨论后提出会签意见。

  (四)对会签的公文,会办部门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会签意见。加急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会签,特急件应当随到随签。

  第七十条 本机关起草的公文,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商得其他单位同意或征求意见。会签前,本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发文处理单签发栏内明确签署意见,再送有关单位。需紧急办理的,可派人持会签文直接送该单位。如需会签的单位较多,可将会签文复印后分头送达。

  如会签单位返回修改意见,本机关对起草的公文作出相应调整的,应当再次送本机关负责人明确签署意见。

  第七十一条 对外单位主办的联合行文和外单位来会签的公文,应当由办公厅(室)提出拟办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本机关主办部门对来文应当按办文程序提出会签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签后,将会签文稿复印一份备查。

  对外单位主办的联合行文和外单位来会签的公文,如无不同意见,由机关负责人签署姓名和日期;如有修改意见,应当在来文中进行修改,并征得来文单位同意后,由机关负责人签署姓名和日期;如不同意会签,机关负责人不签署姓名,并由主办部门向来文单位说明理由,将来文退回。

  第七十二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七十三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七十四条 以机关名义制发的公文,由机关负责人签发。其中,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平行文或下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对涉及重要税收政策或重大问题的,由其他负责人审阅后送主要负责人签发。

  (一)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命令(令)和人事任免的通知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二)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三)联合制发的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四)电报由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五)拟稿人不得签发自己草拟的公文。

  第七十五条 以办公厅(室)名义代表本机关制发的公文,由机关负责人或者机关负责人授权的办公厅(室)负责人签发。

  第七十六条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一)未经办公厅(室)审核的公文,机关负责人不予签发。

  (二)文稿核准签发后即为定稿,未经签发人同意,不得改动。

  (三)签发公文应当符合存档要求。不得使用圆珠油笔和铅笔,不得使用蓝黑色和黑色以外其他颜色的墨水。

  第六章 发文办理

  第七十七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复核、编号、校对、印制、用印、登记、封发等程序。

  第七十八条 文秘部门应当在公文正式印制和发出前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不符合要求的公文,不予缮印和发出。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提请签发人复审并签名。

  第七十九条 公文签发后,由文秘部门统一编排文号。文号应当连续编排。编号后取消发文的,原文号重新使用;跨年度取消发文的,原文号不再使用。

  第八十条主办部门应当提供需印制的公文电子版,并以签发公文的原稿为蓝本,同清样进行校对。

  校对的重点是:校正与原稿不符的部分;补正被遗漏的部分;校正错别字词;校正标点符号、公式、图表方面的错漏;纠正格式方面的差错;查找公文中的疏漏。

  校对应当使用国家专业标准《校对符号及其用法》中规定的符号。

  第八十一条 对已签发公文,由办公厅(室)按照规定的标准格式统一印制。

  (一)印制文件以负责人签发的原稿为依据,不得改动。

  (二)公文制版应当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三)公文应当左侧装订,不掉页,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裁切后的成品尺寸允许误差±2mm,四角成90°,无毛茬或缺损。骑马订或平订的公文应当:

  1.订位为两钉外订眼距版面上下边缘各70mm处,允许误差±4mm。

  2.无坏钉、漏钉,钉脚平伏牢固。

  3.骑马订钉锯均订在折缝线上,平订钉锯与收脊间的距离为3mm~5mm。

  包本装订公文的封皮(封面、书脊、封底)与书芯应吻合、包紧、包平、不脱落。

  (四)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第八十二条 印制成正式文本的公文,由办公厅(室)统一加盖印章。

  (一)检查原稿上有无负责人签字。有负责人签字并确认符合规定的,方可在制成的公文上加盖印章。

  (二)加盖印章的公文份数是否与原稿标明印刷份数相同,多余份数不加盖印章。

  (三)印模效果应呈正面图样,清晰端正。

  第八十三条 公文印成发出前,办公厅(室)应当对所发公文的份数、序号及发往单位、日期、文号、标题、密级、附件和封发情况等进行登记。

  第八十四条 制成的公文登记后,办公厅(室)应当按主送、抄送去向分别装封和发出。封发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清点公文份数。

  (二)对发送范围、密级、时限、有无附件、是否用印等逐项检查,准确无误后再装封。

  (三)收件机关的名称、地址、邮编要书写准确、清晰。

  (四)对于密件、急件,要在封套上标注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并进行登记。

  (五)装封时,封口要严,不得用书钉装订,不得粘住封内公文。

  第八十五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八十六条 公文发出后,因发现错误需要追回的,办公厅(室)应当及时通知发送范围内的所有单位,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文收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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