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六十四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六十五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六十六条 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根据实际需要标明紧急程度,于拟发文时间前2个工作日送办公厅(室)审核;有特殊时限要求的,主办部门全程跟踪办理。 向下级布置工作或下达任务的紧急公文,应当在文中明确合理的时限要求。 第六十七条公文起草后,主办部门的有关人员和负责人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和措施等是否可行。 (二)是否需要会签其他职能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三)公文文种的选用是否适当,拟制的公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公文格式的有关要求。 (四)文稿的结构是否严谨,层次是否清楚,观点是否正确,情况是否真实,数据是否准确等。 第六十八条 本机关主办部门起草的公文,涉及其他内设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商、会签。 第六十九条 凡需会签的公文,主办部门应当与会办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行文。 (一)办文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会办部门协商,会办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意见及理由和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机关负责人协调或裁定。 (二)对会签的公文,会办部门如无不同意见,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姓名和日期;如有不同意见,应当提出书面会签意见,经会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主办部门。 (三)遇有重大问题的会签公文,会办部门应当充分讨论后提出会签意见。 (四)对会签的公文,会办部门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会签意见。加急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会签,特急件应当随到随签。 第七十条 本机关起草的公文,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商得其他单位同意或征求意见。会签前,本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发文处理单签发栏内明确签署意见,再送有关单位。需紧急办理的,可派人持会签文直接送该单位。如需会签的单位较多,可将会签文复印后分头送达。 如会签单位返回修改意见,本机关对起草的公文作出相应调整的,应当再次送本机关负责人明确签署意见。 第七十一条 对外单位主办的联合行文和外单位来会签的公文,应当由办公厅(室)提出拟办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本机关主办部门对来文应当按办文程序提出会签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签后,将会签文稿复印一份备查。 对外单位主办的联合行文和外单位来会签的公文,如无不同意见,由机关负责人签署姓名和日期;如有修改意见,应当在来文中进行修改,并征得来文单位同意后,由机关负责人签署姓名和日期;如不同意会签,机关负责人不签署姓名,并由主办部门向来文单位说明理由,将来文退回。 第七十二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七十三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七十四条 以机关名义制发的公文,由机关负责人签发。其中,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平行文或下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对涉及重要税收政策或重大问题的,由其他负责人审阅后送主要负责人签发。 (一)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命令(令)和人事任免的通知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二)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三)联合制发的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四)电报由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五)拟稿人不得签发自己草拟的公文。 第七十五条 以办公厅(室)名义代表本机关制发的公文,由机关负责人或者机关负责人授权的办公厅(室)负责人签发。 第七十六条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一)未经办公厅(室)审核的公文,机关负责人不予签发。 (二)文稿核准签发后即为定稿,未经签发人同意,不得改动。 (三)签发公文应当符合存档要求。不得使用圆珠油笔和铅笔,不得使用蓝黑色和黑色以外其他颜色的墨水。 第六章 发文办理 第七十七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复核、编号、校对、印制、用印、登记、封发等程序。 第七十八条 文秘部门应当在公文正式印制和发出前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不符合要求的公文,不予缮印和发出。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提请签发人复审并签名。 第七十九条 公文签发后,由文秘部门统一编排文号。文号应当连续编排。编号后取消发文的,原文号重新使用;跨年度取消发文的,原文号不再使用。 第八十条主办部门应当提供需印制的公文电子版,并以签发公文的原稿为蓝本,同清样进行校对。 校对的重点是:校正与原稿不符的部分;补正被遗漏的部分;校正错别字词;校正标点符号、公式、图表方面的错漏;纠正格式方面的差错;查找公文中的疏漏。 校对应当使用国家专业标准《校对符号及其用法》中规定的符号。 第八十一条 对已签发公文,由办公厅(室)按照规定的标准格式统一印制。 (一)印制文件以负责人签发的原稿为依据,不得改动。 (二)公文制版应当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三)公文应当左侧装订,不掉页,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裁切后的成品尺寸允许误差±2mm,四角成90°,无毛茬或缺损。骑马订或平订的公文应当: 1.订位为两钉外订眼距版面上下边缘各70mm处,允许误差±4mm。 2.无坏钉、漏钉,钉脚平伏牢固。 3.骑马订钉锯均订在折缝线上,平订钉锯与收脊间的距离为3mm~5mm。 包本装订公文的封皮(封面、书脊、封底)与书芯应吻合、包紧、包平、不脱落。 (四)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第八十二条 印制成正式文本的公文,由办公厅(室)统一加盖印章。 (一)检查原稿上有无负责人签字。有负责人签字并确认符合规定的,方可在制成的公文上加盖印章。 (二)加盖印章的公文份数是否与原稿标明印刷份数相同,多余份数不加盖印章。 (三)印模效果应呈正面图样,清晰端正。 第八十三条 公文印成发出前,办公厅(室)应当对所发公文的份数、序号及发往单位、日期、文号、标题、密级、附件和封发情况等进行登记。 第八十四条 制成的公文登记后,办公厅(室)应当按主送、抄送去向分别装封和发出。封发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清点公文份数。 (二)对发送范围、密级、时限、有无附件、是否用印等逐项检查,准确无误后再装封。 (三)收件机关的名称、地址、邮编要书写准确、清晰。 (四)对于密件、急件,要在封套上标注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并进行登记。 (五)装封时,封口要严,不得用书钉装订,不得粘住封内公文。 第八十五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八十六条 公文发出后,因发现错误需要追回的,办公厅(室)应当及时通知发送范围内的所有单位,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文收回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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