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2013-06-0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9年9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在2013年8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适用本公告。 二、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附件1),告知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三、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本次我省认定工作中,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按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的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计算。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试点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计算亦应按连续不超过12个月计算方式处理。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属于其他个人的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手续;属于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情形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 五、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六、试点实施前,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具体程序: (一)确认缴纳营业税期间的收入 对未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逐户发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附件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附件3)和《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附件4),通知纳税人对缴纳营业税期间应税服务部分的营业额进行确认。试点纳税人应根据收入确认情况报送确认回执和对应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其中确认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且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试点纳税人,只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确认回执。 (二)主管国税机关制作并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1.试点纳税人确认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并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时间从201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并由主管国税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2.试点纳税人确认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并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查后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的,可批准其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的,应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其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试点纳税人确认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且符合本公告第五条规定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按以下程序、手续办理: (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 ②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③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④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4)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在受理试点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时间从201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并由主管国税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七、本公告的执行期限截止2013年7月31日(含)。 2013年8月1日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的通知》(豫国税函[2010]172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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