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申报税前扣除时,请注意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真实性指税前扣除凭证所反映的支出已发生且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合法性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根据取得来源,分为应税外部凭证、非应税外部凭证、内部凭证、特殊事项凭证。
1、应税项目凭证
应税项目是指纳税人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纳税人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对因各种原因不能详细填写的,应附合同和货物(或服务)清单。
纳税人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境外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等。税务机关有疑义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非应税项目凭证
非应税项目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收入方不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纳税人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1)纳税人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完税凭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2)纳税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3)纳税人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4)纳税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5)纳税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6)纳税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安徽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自2011年7月1日启用,纳税人2011年10月31日后取得的《安徽省接受捐赠统一收据》,不再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上项目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也可以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3、内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纳税人自制的用于纳税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包括工资表、材料成本核算表、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产成品与在产品的成本分配表等。
折旧(摊销)费用、制造费用以及产品成本的计算和归集应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相关凭证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的计算依据和发生过程。
纳税人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员工工资、材料领用、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凭证应充分体现纳税人内部管理的规范和统一。
4、特殊事项凭证
(1)工资薪金
纳税人支付给本单位员工的工资薪金,以工资表和相应的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纳税人应按规定保管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纳税人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等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纳税人接受外部劳务派遣人员支付的工资薪金,以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纳税人与劳务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以及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发票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标有本单位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可按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但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纳税人业务宣传有关。
(3)会议费
纳税人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纳税人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4)差旅费
纳税人发生的差旅费支出,交通费和住宿费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差旅补助支出需提供纳税人参照国家或安徽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助标准、以及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时间和任务等内容的证明材料。
(5)通讯费、交通费、误餐补贴
纳税人发生的通讯费、交通费支出,凭发票据实扣除。
纳税人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作为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总额14%范围内,凭纳税人制定的补贴标准、支付单据税前扣除。单位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的,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6)劳动保护费
纳税人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包括购买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以发票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纳税人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
2、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
3、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
4、以实物形式发生。
(7)利息
1、纳税人向银行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2、纳税人向非银行金融企业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发票、借款合同、资金收付、利息结算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非银行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
3、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发票、借款合同、资金收付、利息结算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具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纳税人,应提供完税凭证。纳税人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8)赔偿费
1、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向其员工及家属支付的赔偿费,以纳税人与职工(或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或法院文书)、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书面证明)以及当事人签字的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2、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赔款和违约金等支出,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赔款协议(或法院文书)、检验报告(或事故鉴定)、相关合同以及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9)水费、电费
纳税人的水费、电费等由物业公司代收的费用,以物业公司的发票、费用使用及分摊表、支付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物业公司应做好费用代收代缴记录,以备核查。
纳税人与其他单位、个人共用水电的,凭租赁合同、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支付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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