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至2013年12月,未实际生产经营,仍处于筹建期。本年度发生的经济事项包括: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6万元,“营业外支出”中反映向市教育局捐赠助学5万元,“利润表”反映利润总额-30万元。 依据税法规定,分析甲公司2013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由于企业在筹办期间无生产经营收入,这项规定实际上是对筹建中企业的一种税收优惠,避免了按业务招待费按销售(营业)收入5‰与实际发生额的60%两者孰低原则而无法税前扣除问题。2013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可税前扣除金额为6×60%=3.6(万元)。 关于捐赠支出。 筹建期间不确认为亏损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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