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筹建期间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肖辉 朱恭平 人气: 时间:2014-07-15
摘要:甲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至2013年12月,未实际生产经营,仍处于筹建期。本年度发生的经济事项包括:在 管理费用 中列支业务招待费6万元, 营业外支出 中反映向市教育局捐赠助学5万元, 利润表 反映利润总额-30万元...

    甲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至2013年12月,未实际生产经营,仍处于筹建期。本年度发生的经济事项包括: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6万元,“营业外支出”中反映向市教育局捐赠助学5万元,“利润表”反映利润总额-30万元。

  依据税法规定,分析甲公司2013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由于企业在筹办期间无生产经营收入,这项规定实际上是对筹建中企业的一种税收优惠,避免了按业务招待费按销售(营业)收入5‰与实际发生额的60%两者孰低原则而无法税前扣除问题。2013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可税前扣除金额为6×60%=3.6(万元)。

  关于捐赠支出。
    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会计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甲公司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不符合资产定义,计入当期损益,确认会计利润-30万元,账务处理是恰当的。但税法未对筹建期间公益性捐赠支出作出特别规定,所以可税前扣除金额为0,应纳税调增5万元。

  筹建期间不确认为亏损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执行,即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甲公司当年会计利润-30万元,经纳税调整计算,以后年度可税前扣除金额为30-5-(6-3.6)=22.6(万元),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选择一次性扣除,也可按不低于3年期限均匀税前扣除,而不认定为2013年的税收亏损。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