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发[2014]16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社会培训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6-16
摘要:通过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出租闲置房产,建立培训产业园,银行提供短期信贷,以及奖励表彰,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扶持社会培训事业发展。重点发展就业创业培训、老年培训、体育和传统文化培训,以及科技创新、产业转型相关职业技能和管理类培训。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社会培训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政发[2014]163号       2014-6-16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社会培训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社会开展的各种有偿培训活动,是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社会培训产业蓬勃发展,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培训需求,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培训市场远未形成,社会培训产业改革发展与打造世界教育名城、建设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城市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为促进劳动者素质和技能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促进全市社会培训产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1.坚持“政府鼓励、市场选择、开放有序、依法管理”的原则,以提高人的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宗旨,以创新体制、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增强活力为核心,以扩大优质培训资源、满足培训需求、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为目的,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优化社会培训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培训产业健康发展,为南京打造世界教育名城、建设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2.形成公办民办并重、经营性非经营性共同发展的社会培训产业,打造更加开放、更为有序的社会培训市场,吸引社会资本开展培训活动,并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探索建立以第三方支付为核心的风险控制体系。三年内,力争培育各类社会培训机构2000所以上,年培训量300余万人次,实现产值50亿元以上。

  三、创新体制

  3.开展社会培训机构分类登记。设立公办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设立非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学许可证后,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得开展与学历教育相关的培训活动。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4.社会培训产业发展以市场调节为主。社会培训产业发展主要采取培训机构自主开展培训活动、消费者自主选择的市场竞争调节方式,由行业协会实施自律管理和提供支撑服务。

  5.扶持社会培训产业发展。通过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出租闲置房产,建立培训产业园,银行提供短期信贷,以及奖励表彰,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扶持社会培训事业发展。重点发展就业创业培训、老年培训、体育和传统文化培训,以及科技创新、产业转型相关职业技能和管理类培训。

  允许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通过连锁、加盟、上市等形式做优做强做大,打造南京社会培训品牌。鼓励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产培研一体化”发展。

  6.推进社会培训产业国际化。允许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按规定程序在我市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鼓励外资举办以科技创新和素质提升为目的,以先进知识、技术和管理为培训内容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

  四、加强监管

  7.明确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实施对广告违规、无照经营和企业违反登记事项行为的查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文化教育类非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审批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类非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民政部门负责非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和监督管理;物价部门负责各类社会培训机构收费监督和管理;编办、体育、税务、消防、卫生、食品药品、住建、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8.完善各有关部门联动服务和管理机制。建立社会培训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教育部门负责召集。成员由工商、民政、教育、人社、物价等部门组成,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协调社会培训管理中的难题,指导、帮助行业协会开展自律管理。

  对于社会培训咨询和投诉,各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到有问必答、有诉必查,共同维护社会培训机构和广大消费者权益。

  9.明确社会培训活动管理要求。社会组织和个人应依法登记后方可从事有偿社会培训活动;各级登记机关应依法要求社会培训机构按登记事项开展活动。

  社会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简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执行;培训收费管理,依据《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2号)执行;设立、变更、终止管理和税收及安全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0.加强合同约束和信用管理。社会培训机构收费前应与消费者签订培训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相关部门采取等级、星级评估和挂牌、媒体公示,以及通过专门平台发布违规、失信机构信息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信用情况。

  五、完善机制

  11.加强自我管理和行业自律。社会培训机构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建立完善南京培训行业协会,鼓励并要求各级各类社会培训机构接受行业协会服务和自律管理,通过行业协会引导社会培训机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开展社会培训机构业务指导、评估和公示,协调纠纷投诉。

  12.建立信息平台。指导并依托行业协会建立“南京社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地理信息系统平台、选课平台”等三个集成网络平台。工商、民政、教育、人社、体育等部门应加强对网络平台信息的更新和监控,确保信息的及时、有效和真实。

  13.探索风险控制。以行业协会主导、培训机构自愿参加为原则,由行业协会和金融机构以“学杂费专用监管账户”的形式建立学杂费“第三方支付”规则,防范传统的学杂费“预付制”带来的资金风险。

  14.加强宣传推广。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加强对行业协会、信息平台和第三方支付方式的宣传和推广,加强对消费者的风险提示和消费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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