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9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6-10-08
摘要: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龙岩卷烟厂生产销售的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部分废止]

国税函[2006]928号          2006-10-08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函[2009]3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总局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相关条款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龙岩卷烟厂生产销售的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生产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消费税计税价格(元/200支)
龙岩卷烟厂  乘风(特醇)  24.3*(60+24)硬盒翻盖  21.20 
龙岩卷烟厂  丹尼(白)  24.3*(60+24)硬盒翻盖  22.24 
龙岩卷烟厂  乘风(新红)  24.3*(60+24)硬盒翻盖  23.10 
龙岩卷烟厂  七匹狼(豪情)  24.3*(60+24)硬盒翻盖  30.00 
龙岩卷烟厂  七匹狼(白)  24.3*(60+24)硬盒翻盖  48.29 
龙岩卷烟厂  七匹狼(枣红)  24.3*(60+24)硬盒翻盖  63.79 
龙岩卷烟厂  七匹狼(红)  24.3*(60+24)硬盒翻盖  82.78 
龙岩卷烟厂  七匹狼(软SP200)  24.3*(57+27)全包装  136.24 
龙岩卷烟厂  七匹狼(SP300)  24.3*(57+27)硬盒翻盖  194.37 
龙岩卷烟厂  七匹狼(白金)  24.3*(60+24)硬盒翻盖  48.29 
龙岩卷烟厂  乘风(枣红)  24.3*(60+24)硬盒翻盖  17.32 
龙岩卷烟厂  石狮(软富健)  24.3*(64+20)全包装  15.25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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