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原油加工企业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贸函[2015]407号 2015-07-23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和《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文件精神,拓宽原油进口渠道,形成参与主体多元、公平透明、竞争有序、富有活力的经营体制,现将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申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申报材料 (一)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需具备法人资格,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一套及以上单系列设计原油加工能力大于200万吨/年(不含)的常减压装置。 2.炼油(单位)综合能耗小于66千克标油/吨;单位能量因数能耗不超过11.5千克标油/(吨·能量因数);加工损失率小于0.6%;吨油新鲜水耗量小于0.5吨;原油储罐容量符合有关要求。 3.具备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制度,成品油等炼油产品符合申请时企业所在地施行的国家或地方最新标准。 4.具备与加工能力、原油品质等相匹配的环境保护设施和事故应急防范设施且运转正常,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编制并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5.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良好的历史安全记录,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 6.具备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建设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建立与生产、储存规模和危险性相适应的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依据标准配备人员、车辆及装备。 7.有完备的仓储物流条件;有合格的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8.企业正常经营,近3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资信良好,银行信誉达2A级以上;不低于等值10亿美元的省级商业银行授信额度。 9.具有相应的原油采购和产品销售渠道;有不低于5名从事石油国际贸易5年以上的专业人员。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企业申请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如申请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复印件。 2.企业证明文件。具有炼油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装置加工能力、原油储罐容量、炼油(单位)综合能耗、单位因数能耗、加工损失率及新鲜水耗量等评估报告;省级主管部门依法出具或认定的核准或备案建设文件;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安全审查批复文件;环保部门依法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验收合格文件、污染物排放达标和总量控制要求情况,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文件;省级质检部门依法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属地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3.银行出具的资信和授信额度证明文件。开户行出具企业近三年资信良好、信誉达2A级以上的证明文件;省(区、直辖市)级以上商业银行授予不低于10亿美元等值贸易授信额度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国际贸易能力。从事原油国际贸易人员的履历证明,与申报企业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并同意上网公示接受监督。 5.采购、营销和物流条件。国外采购和国内产品销售方案;拥有不低于30万吨的原料油仓储能力,不低于5万吨的进口原油码头;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环保、消防等其他部门)出具的该码头(铁路口岸)装卸能力和储罐库容能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进口原油卸港、中转、运输、仓储、加工、使用全链条的仓储物流计划。 6.信用证明。企业所在地海关出具的近三年无走私、违规记录的文件;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无偷税、逃税、骗税记录的文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无逃汇、套汇记录的文件。 同一集团下,原油加工企业需由集团统一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 二、审核程序 (一)申报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管理企业(含所属企业)通过集团公司(总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二)审核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后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和申请材料报商务部。 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对所属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后将申请材料报商务部。 (三)复审和公示 商务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合格企业名单在商务部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业界可向商务部提出复审申请。 (四)公布 公示期满无异议,商务部将公布获得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的加工企业名单。 三、有关要求 (一)原油非国营贸易经营企业应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商务部报送上一年度进口工作总结,包括分贸易方式、国别、品种、采购方式、运输方式等的进口情况;原油使用情况;企业在进口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相关政策建议等。 (二)连续三年未开展原油进口业务的,取消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 (三)商务部将委托有关商协会进行核查。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原油进口使用与申报不一致、擅自对外销售进口原油等情况一经查实,将暂停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列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原油进口经营资格。 (四)企业应自觉守法经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