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文书送达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5]60号 2015-6-18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 税务文书送达作为税收执法程序中的重要内容,发生在税收执法的各个环节,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送达是税务文书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税务文书送达工作是否依法实施,直接关系到税收执法的合法性以及受送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1条至107条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文书送达的要求,结合我局税收执法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税务文书送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文书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 1.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税务机关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委托代理人送达。 2.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受送达人本人直接签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时间、签名并注明其身份证号码;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时间、签名、身份证号码及其与受送达人关系。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时间、签名、注明其身份证号码及其职务。 3.受送达人可向税务机关出具《授权委托书》,指定代收人代为签收特定时间或特定事项的税务文书。送达人员应核验代收人身份,代收人应在送达回证“代收人”栏目注明收到时间、签名并注明其身份证号码,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4.调解书只适用于直接送达受送达人,若受送达人有特别授权的,可直接送达于其授权的代理人。 (二)留置送达 1.税务机关直接送达税务文书,受送达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适用留置送达。 2.送达人可邀请街道、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送达人应将见证人身份证或工作证等复印留存;也可以把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经营地,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 1.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采用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形式一般为挂号或特快专递(EMS)。重要税务文书可采用公证方式进行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邮寄送达税务文书,送达人应在信封表面注明税务文书的文书名称、文书号和简要文书内容。 (四)公告送达 当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执法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1.公告媒体:《税务文书送达公告》统一刊登在厦门本地公开发行的报纸,同时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对外网站“办税服务-通知公告-税务文书公告送达”栏目同步进行公告。 公告单位应在报纸公告前将《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及具体文书报给市局(纳税服务处)并告知公告时间,市局(纳税服务处)同步在网站公告。 2.公告内容: (1)受送达人:包含受送达人全称、纳税人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2)公告送达的原因; (3)公告送达的税务文书名称; (4)税务文书的基本内容:包含事项缘由、事项依据、事项内容(如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金额等); (5)公告送达的法律依据及法律效果; (6)受送达人享有的权利,如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等; (7)税务机关地址、联系人(执法证件号码)和联系电话; (8)税务机关全称、公告日期。 (五)其他送达方式 经受送达人书面同意,税务机关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电子方式送达,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外。 二、依法行政,积极做好税务文书送达工作 送达税务文书,税务机关应规范制作送达回证,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送达。送达的税务文书应有统一编序的文号,送达回证上要载明送达文书的名称、文号、份数、送达方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送达时间应具体到年、月、日、时、分,送达地点要注明街道名称、楼层、门牌号等。除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外,其余税务文书均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税务干部送达,并加盖送达税务机关印章。与送达相关的各项资料应入卷归档保存。 附件下载: 授权委托书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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