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帮你秒懂甲供材及涉税处理

来源:亿企赢17win 作者:王侠 人气: 时间:2021-01-07
摘要:“甲供材”主要应用在建筑工程领域中,就是建设单位自行购买建设工程的各类材料、物资、动力交给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负责提供劳务完成工程施工建造的一种经营方式。

  建筑业中有一类特殊的工程,叫做“甲供工程”,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甲供材”项目。建筑业的财务朋友们都知道,甲供材项目在增值税上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但是,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可能有很多人还不是很明白。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甲供材”的相关知识以及账务处理。

  一、什么是“甲供材”?

  “甲供材”主要应用在建筑工程领域中,就是建设单位自行购买建设工程的各类材料、物资、动力交给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负责提供劳务完成工程施工建造的一种经营方式,施工单位不需要支付材料价款,采购材料的发票抬头是建设单位,但“甲供材”金额应计入施工单位的总收入中。

  二、“甲供材”有哪些形式?

  “甲供材”主要有两种形式:

  形式一: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

  形式二: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

  三、“甲供材”与“甲控材”的区别?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的规定,“甲供材”是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业主(发包方)自行采购给总承包使用的行为。

  “甲控材”是指业主或发包方让与其中标签订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到其指定的材料、设备供应商采购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一种经济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甲控材”是建筑法里明确禁止的行为。

  四、“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甲供材”的账务处理,与甲供材的形式有关。上文中提到甲供材有两种形式,其中“形式二”比较简单,在此就不赘述了。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详细说明一下“形式一”的账务处理。

  【案例】甲建筑公司为乙工厂扩建一座厂房,合同约定采取甲供材方式,乙工厂负责购买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只付给甲建筑公司扩建改造过程中的施工劳务费用。乙工厂采购的建筑材料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

  预计乙工厂需要购买建筑材料1000万元,要支付建筑公司劳务费用650万元(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请问:甲建筑公司和乙工厂,上述甲供材业务应分别如何账务处理?

  分析:

  1、乙工厂采购建筑材料并交给甲建筑公司使用,建筑材料的价款抵减工程款。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乙工厂购入材料

  借:工程物资——某材料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

  贷:银行存款  1130

  (2)乙工厂将材料交付给甲建筑公司

  借:预付账款  1130

  贷:工程物资——某材料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

  (3)工程结算,乙工厂收到甲建筑公司开具的发票

  借:在建工程(或开发成本)  16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8.5(1650*9%)

  贷:预付账款  1130

  银行存款  668.5

  2、甲建筑公司收到乙工厂的建筑材料,并进行施工,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甲建筑公司收到建筑材料

  借:原材料——某材料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

  贷:预收账款  1130

  说明:如果甲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贷方科目则为合同负债。

  (2)甲建筑公司领取材料进行施工

  借:工程施工——直接材料  1000

  贷:原材料——某材料  1000

  说明:如果甲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借方科目则为合同履约成本

  (3)工程结算,甲建筑公司给乙工厂开具发票

  借:预收账款  1130

  银行存款  668.5

  贷:工程结算  16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8.5(1650*9%)

  说明:如果甲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则上述分录应写成:

  借:合同负债  1130

  银行存款  668.5

  贷:合同结算  16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8.5
 



  2016年2月的解读——

一文帮你秒懂甲供材及涉税处理

  一、什么是“甲供材”

  甲供材料是指建筑工程中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合同中的甲方)提供工程用各类材料物资、动力等给工程承接方(合同中的乙方),而工程承接方不垫付采购资金、材料发票交由工程建设方(工程发包方)会计处理的材料,工程承接方依合同约定负责其工程施工作业,并向工程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收取工程款项。

  二、 “甲供材”涉税热点问题

  (一)“甲供材”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就从税法的角度规定了“甲供材”应依法并入施工方营业额计征营业税,甲供设备不征营业税。

  由于“甲供材”的购货发票一般在建设方手中,甲供材料金额如何确定呢?《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对此进行了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或进行项目预清算时,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的价款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约定为暂估价的,按暂估价计算;合同约定为市场价的,按建设单位的购买价计算。在办理项目最终清算时,应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竣工决算报告确定。

  如果合同价款和工程决算收入不包括材料价款且纳税人不能提供准确数据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应纳税额。

  (二)“甲供材”如何开具建筑业发票?

  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发票金额不含“甲供材”价款。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建筑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甲供材料,而施工方开具的建筑业发票金额不包括甲供材料,计税依据和发票金额怎么可以不一致?

  营业税的营业额(即计税依据)与发票开票金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发票金额是指实际交易的金额,而营业额是指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两者不能相混淆。而且“甲供材”的购货发票建设方已经取得,因此不应再由施工单位就“甲供材”部分开具营业税发票,以防建设方税前重复列支甲供材料成本。

  来源:赣榆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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